【義大醫療財團法人】 高市衛疾管字第11102265600號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修訂「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一份,請衛生所轉知所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請查照。
1115 醫管課 | 陳思妤 | 2022/05/24 07:54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 高市衛疾管字第11102265600號 檢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修訂「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一份,請衛生所轉知所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請查照。
1115 醫管課 | 陳思妤 | 2022/05/24 07:54
https://m.edah.org.tw/Forum/Article/Index?ArticleAppNo=TO20220524072444
一、依據指揮中心111年5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209號函辦理。
二、針對具重症風險因子之COVID-19確定病例,於發病5天內投予抗病毒藥物,可降低重症之風險及減少死亡機率,進而保全醫療量能。
三、為提升臨床醫師開立抗病毒藥物之意願及便利性,以提升COVID-19確定病例使用抗病毒藥物比率,爰簡化及調整旨揭方案內容,修訂重點說明如下:
(一)治療同意書:考量病人採遠距評估或需由不在現場的代理人同意治療等狀況,開放得以簡訊回覆、錄影或錄音等方式取得病人或其代理人知情同意後,於病歷加註相關字樣,不限紙本治療同意書。參考範例如領用方案附件5。
(二)口服抗病毒藥物申請暨領用檢核表:取消填寫,惟為利臨床醫療端及時掌握病人使用抗病毒藥物資訊,改採請醫師於開立處方箋後24小時內,比照現行處方藥品資料上傳方式,將健保卡就醫資料上傳。另將前揭表格內容簡化為使用評估表(參考範例如領用方案附件3),提供醫師於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前,用以評估病人是否符合用藥條件之參考,非必要填寫之表格,亦毋須繳回衛生主管機關。
(三)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切結書:相關機構需要向主管機關或藥物存放點領取時填寫,並檢附使用者名冊具結使用即可(格式如領用方案附件6),以確實掌握藥物發放情形與流向;開立處方箋之醫師或調劑藥局毋需填寫。
(四)病人治療紀錄表:藥物使用情形追蹤由照護團隊進行,參考範例如領用方案附件7,照護團隊亦可使用自行規劃之表單填寫,且不限由醫師填寫。照護團隊依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地點安排如下:
1、居家照護之確定病例:居家照護團隊。
2、就地安置之住宿型長照機構確診住民:住宿型長照機構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指派之醫療機構。
3、收治於集中檢疫所/加強版防疫專責旅宿之確定病例:收治場所主責醫院。
4、住院之確定病例:收治醫院。
(五)領藥方式:
1、病人於有存放本案藥物之醫院收治或診治:循院內流程給藥。
2、病人於無存放本案藥物之醫療機構收治或診治:
(1)住院病人(Paxlovid):由收治院所向有存放藥品的醫院具結領取使用。
(2)就地安置之住宿式長照機構確診住民:群聚事件由地方政府協助調度藥品。
(3)居家照護病人(Paxlovid):釋出處方箋,由親友前往社區藥局或有存放藥品的醫院藥局領取。
(4)Molnupiravir目前無法採取釋出處方箋方式提供,須由開立處方箋院所填寫領用切結書及使用者名單,向存放藥品醫院領取後,再與使用者約定提供方式,將藥物提供病人進行治療。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 高市衛疾管字第11134966700號 函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修訂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請貴院依循辦理,請查照。
1115 醫管課 | 陳思妤 | 2022/05/20 17:07
https://m.edah.org.tw/Forum/Article/Index?ArticleAppNo=TO20220520177104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中心)111年5月9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87號函辦理。
二、鑒於近期本土疫情急遽升溫,為維持國內病例監測及防疫採檢量能,指揮中心諮詢專家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定義(如附件1),重點如下︰
(一)流行病學條件
1、修訂條件(一)為「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
2、修訂條件(二)為「曾經與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
3、刪除條件「(三)有群聚現象」。
(二)檢驗條件:新增條件「(四)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並經醫事人員確認。」
(三)確定病例條件:除符合檢驗條件(一)或(二)外,增列1項條件「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或居家檢疫期間符合檢驗條件(四)。」
三、有關居家隔離、自主防疫及居家檢疫對象快篩陽性之評估確認及通報流程(附件2)說明如下:
(一)對象:居家隔離對象於3天居家隔離及4天自主防疫,或居家檢疫對象於7天檢疫期間,使用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結果陽性。
(二)評估確認方式:前揭對象快篩結果陽性,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並透過遠距門診醫療,請遠距/視訊診療醫師協助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
(三)通報:個案及醫師對評估陽性結果如達成共識,則由評估確認醫師所屬醫事機構進行通報,並由系統自動研判為確診。
(四)評估費用支付:遠距門診醫療醫師協助進行評估確認及通報,擬支付「快篩陽性評估及通報費」每案500元,申報代碼E5207C「COVID-19居家隔離/檢疫及自主防疫-快篩陽性評估及通報費」,比照健保署代辦「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申報、核付及健保卡上傳作業規定辦理,並納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隔離治療費用給付項目。
(五)個案處置:快篩結果陽性且經醫師確認及通報後判為確診,並透過系統或紙本開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後,由本局依確診個案分流收治原則,安排個案於住家居家照護或其他指定處所進行隔離或隔離治療。
四、前揭居家隔離/檢疫對象於隔離/自主防疫/檢疫期間,自行以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檢測陽性,並經遠距診療醫師評估確認後,請透過健保IC卡上傳陽性結果自動通報或由該評估確認醫師所屬醫事機構於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通報時檢驗資料」項下,勾選抗原快篩結果為「陽性(+)positive」,並於「檢驗單位名稱」欄位,填寫「居隔居檢家用」,以利系統研判。(如附件3、4)
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相關指引將隨時依防疫需求更新並公布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